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机动车辆和混凝土泵送过程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4 浏览次数:5006

建质函〔2018〕179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今年以来,我省相继发生了芜湖市“6.3”电动运料车冲出人货电梯(21层)高处坠落事故、合肥市长丰县“6.18”混凝土泵车泵送过程中失稳倾覆事故、六安市“6.21”施工装载机冲出工地围挡撞人致死事故等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机动车辆和混凝土泵送过程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机动车辆管理体系

  

  各地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机动车辆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机动车辆提供单位、使用单位等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管理。一是上述单位应在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对施工现场内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责。二是上述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内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项目部留存对施工现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资料备查。四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施工现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之中,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大型机动车辆管理

  

  各地应督促企业加强对进入建筑施工现场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大型机动车辆(如混凝土泵车、混凝土罐车、货物运输车等)安全管理。一是要建立人车分道行驶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应在场内道路中施划道路交通标线,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动车辆实行人车分道行驶。二是要加强对大型机动车辆行驶道路、停放(作业)场地质量管理。行驶道路和停放(作业)场地,应符合相应机动车辆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三是要加强对大型机动车辆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当施工现场内有大型机动车辆在施工作业时,其作业半径内不应进行交叉作业,如确因施工需要,人员需进入其作业半径内作业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四是要严格限制进入施工现场内大型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建筑施工现场要在项目大门等位置设置醒目的限速标志,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三、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小型机动车辆管理

  

  随着建筑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建筑施工现场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小型机动车辆(如电动运料车等),各地应督促企业加强对小型机动车辆管理。一是要选用质量合格的小型机动车辆。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小型机动车辆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凡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小型机动车辆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内使用。二是要加强小型机动车辆在非地面作业的安全管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小型机动车辆在非地面作业的安全管理。小型机动车辆进入物料提升机和施工升降机吊笼内、小型机动车辆在楼面上作业时,应有安全止挡制动等安全保护措施。三是要加强对小型机动车辆充电的安全管理。要结合我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小型机动车辆充电的安全管理。

  

  四、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混凝土泵送过程管理

  

  我省近年来建筑施工现场发生多起混凝土泵送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应督促企业加强混凝土泵送过程安全管理。一是要加强混凝土泵车司机、混凝土泵操作工等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二是施工、监理单位应查验混凝土泵送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人员一律严禁操作。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操作人员必须服从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三是施工单位在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时应明确混凝土的输送方式等作业技术措施,监理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方案的审查。四是泵车进场按方案就位后,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组织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形成验收记录并签字;施工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记录。五是施工过程中,要重点加强泵送、浇筑施工环节安全管理和泵车停放场地质量检查,认真落实各项操作规程,及时制止违规作业和违章操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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