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
发布日期:2018-08-10 浏览次数:1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服务水平,规范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流程,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活动。
第三条 计价依据指国家、省、市发布的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等。
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依据进行答疑和补充说明。
造价纠纷调解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发、承包双方发生的造价争议组织协调。
第四条 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纠纷调解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计价依据由发布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发、承包双方发生造价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向工程所在地的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再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调解。
第二章 计价依据解释
第六条 申请计价依据解释,申请人应先提交 “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附件2)。属于受理范围内的申请,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对于我省计价依据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范围的问题,不予受理。
第三章 造价纠纷调解
第八条 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向造价管理机构申请造价纠纷调解时,应共同提交“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表”(附件3)。属于受理范围内的申请,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完成调解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价纠纷调解申请,造价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第十条 申请造价纠纷调解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
(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三)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四)其它有关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造价纠纷调解时,发、承双方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应同时到场。
第十二条 造价管理机构受理造价纠纷调解后,应安排相关专业人员为纠纷调解人。纠纷调解人应全面听取双方的陈述,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提出调解建议。
第十三条 经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时,造价管理机构制作调解书,双方应签字盖章确认;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调解终止,双方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受理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的结果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将受理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结果汇总整理,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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